
114年12月1日 行政會議決議通過
115年1月26日 籌備委員會修正決議通過
一、宗旨
為表揚本校畢業校友於各領域之卓越成就與對社會、學校之貢獻,樹立後學楷模,凝聚校友情誼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遴選資格
(一)凡本校歷屆畢業之校友,於學術專業、公共服務、藝文體育、企業經營、社會公益、捐獻贈與或其他專業領域具有具體事蹟,足為後學楷模者,皆得由相關單位或個人推薦參與遴選。
(二)獲遴選為本校「傑出校友貢獻獎」者,以一次為限。
三、遴選類別
(一)學術成就類:任職於各級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(如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、中央研究院等),於教學、研究或學術發展方面具有特殊表現或具體事蹟者。
(二)公職服務類:曾或現任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或其他公共機構職務,服務績效卓著,堪為表率者。
(三)藝文體育類:長期從事藝術文化、文學創作、技術創作或體育運動,於國內外競賽或活動屢獲佳績,對提升社會文化或體育風氣具有顯著貢獻者。
(四)企業經營類:從事工商企業經營或創業,有具體傑出事蹟或顯著成就,對產業發展、社會經濟或就業促進有正面影響者。
(五)社會貢獻類:長期熱心參與社會服務、公益活動或志願服務,積極推動社會關懷、弱勢扶助或社區發展,貢獻卓著者。
(六)捐獻贈與類:持續捐贈本校、家長會或教育基金會,對學校發展、教學設備改善、學生學習照顧或弱勢扶助有具體貢獻者。
(七)其他類:於專業領域有優異表現,事蹟曾獲社會各界肯定,為本校增光,足堪為後學楷模者。
四、選拔名額與推薦期限